鄂州市卫生局政务公开目录

 

1、全市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2、局机关的职能

1)主要职责

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全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卫生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及地方病的防治规划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对重大疾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

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研究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实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管理市血站及全市临床用血质量,研究提出无偿献血工作计划,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依法制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全市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全市食品、环境、职业、放射、公共饮水及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制订全市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规范及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

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制订全市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沙宜春同志主持市卫生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洪高明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医政、基础妇幼卫生和人事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并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汪卫华同志协助局长分管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爱国卫生和红十字会等方面的工作;并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万福尧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传凯同志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方面的工作,并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李隽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干和计划生育、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并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副局长李志武同志协助局长分管血吸虫病防治和中医方面的工作,并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有11个科室

办公室主任:陈华侨

人事教育科: 纪俊华

规划财务科长:董国平

医政科科长:王进

中医科科长:周春芳

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科长:万玲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科长:王希良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

主任:郭文寿

市委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血防办”)

主任:王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周春芳

纪检(监察)科科长:朱锦秀

4)下辖单位

鄂州市一医院院长  :曹丽萍

鄂州市中医医院院长:邵义文

鄂州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王步还

鄂州市三医院院长  :潘昌如

鄂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马细东

鄂州市卫生监督局局长:张锦文

鄂州市中心血站站长:程时平

鄂州市血吸虫病防治所所长:刘红胜

鄂州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主任:范娇娥

鄂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主任:龚建中

鄂州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主任:洪高明

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松

3、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和相关卫生政策;管理公共卫生事务的依据、标准、程序;

4、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5、医师和护士卫生专业考试、考评以及成绩公布情况;

6、重大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发布、变更和废止;

7、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公告

8、食品卫生监督的举报与查处情况;

9、食品监督、医政监督和行风行业监督投诉电话;

10食品卫生许可证名册

1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

12、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13、医疗机构审批

14、医师执业注册

15、护士执业注册

16、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17、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

18、化妆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

19、生活饮用水供水与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0、卫生系统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安排。

21、卫生局机关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卫生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