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市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市卫生局每年度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鄂州市卫生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年本),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
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
(一)对局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科室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文件拟稿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科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日内将拟公开文件送局办公室(附电子文本)。
对非局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科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科室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局办公室(附电子文本)。
属局重大政务事项的,科室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公开,局保密领导小组在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科室需在2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局办公室(附电子文本)。
(二)局办公室自收到各科室转交的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件或科室提交的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稿起,2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有关科室审核。
(三)科室负责人需在2日内对局办公室反馈的信息编辑文稿进行文字和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局办公室。
(四)局办公室在收到科室审核意见后1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其他公开方式另行规定)。
(五)局办公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
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局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局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受理机构
鄂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受理时间:每周四下午2∶30~5∶00;联系电话:3383060;传真号码:3383050;邮政编码:4360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鄂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鄂州市卫生局网站(网址:www.ezs.hbws.gov.cn)上下载。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
⑴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鄂州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⑵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⑶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⑴审查
①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⑵登记
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申请表附后),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按照局领导分工和科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阅批,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⑶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监察室反映;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⑥申请人要求我局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科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科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科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卫生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由办公室选派,具体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局机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其主要职责:参与制定局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局门户网站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服务,对科室、单位报送的拟公开信息进行编辑、送审,并负责公开和存档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家卫生部要求的纵向网络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承担局机关办公大楼网络系统、计算机终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为局机关科室信息化设备采购提供选型服务;承担局领导交办的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科室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并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监察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卫生局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监察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科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鄂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向申请人告知,此信息不存在 告知咨询途径 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信息公开 不可以公开的信息 可以公开的信息 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根据申请人付费情况和要求方式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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